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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化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理性认识

发布时间:2018/12/18 14:30:06

       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既是责任担当、也是科学方法,既是理念创新、也是实践过程,只有深化对“四种形态”的科学认识和实践运用,才能提升新时代纪检监察质量,增强从严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。
  “四种形态”是源头治腐的重大战略。“四种形态”是一个科学严密、辩证统一的监督执纪体系,彰显了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。第一种形态是指常态性的提醒和批评教育,重在解决思想“出轨”问题,意在“修枝叶”,消除“亚健康”状态。坚持经常“扯袖子”“咬耳朵”,防止党员干部的思想“出轨”。第二种形态是发挥轻处分的惩戒功能,重在“治病树”“正歪树”。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,让违纪的同志感受到纪律的惩戒作用,增强对党纪的敬畏感,防止“好同志”变成“阶下囚”。第三种形态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后挽救,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、悬崖勒马,防止其贻误终生。第四种形态是指对触犯党纪和刑法、“病入膏肓”的党员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,意在“拔烂树”,净化党员队伍。这种源头治腐对减少违规违法存量,将起到重要作用。
 “四种形态”是执纪理念的创新之举。“四种形态”既有理论基础、又经实践检验。“四种形态”是针对管党治党失之于“宽松软”等问题,继承传统、立足现实,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。党在纪律建设方面的重大理论创新,为开展监督执纪问责,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规依据和工作遵循。“四种形态”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,是一个对违纪行为逐级设防的过程。可以说,“四种形态”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,是传统与现实、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。